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
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
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
监管。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信息的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
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办理暂缓披露的信息需符合两项条件:
1、相关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2、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
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
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办理豁免披露的信息需符合两项条件:
1、相关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
2、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
律法规或者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第六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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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
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
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
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与豁免业务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
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
应书面承诺保密。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暂缓披露的期限;
(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5)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审批流程表详见附件)。
第九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须及时核实
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须及时公告相关信息,
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处罚规则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
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的,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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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
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解释权归董事会所有。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订时亦同。
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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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
据
暂缓披露的时限
相关内幕人士是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
□是 □否 否已出具书面保 □是 □否
的知情人名单
密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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