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华节能: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6年8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8-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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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隆华传热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洛阳隆华传热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

护工作的意见》(国发办[2013]110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

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具体标准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确定。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范

运作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证券交易所的指定

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履行报

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报告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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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上市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报告重大事项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

做好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公司未公开重

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一旦出现泄漏,应

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其公告,公司不予披露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披露制度

第七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和各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或公司总经

理确定的人员为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内部责任人(下称“内部责任人”)。

各部门和各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未设置财

务机构的部门应当由内部责任人指定专人为联络人,或由内部责任人兼任联络

人。联络人具体负责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上述内部责任人及联络人变

更的,应在变更后两个工作日内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在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

信息之外,对其他内部责任人负有督促义务,并应督促内部责任人履行信息报

告职责。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

并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

(二) 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

(三) 对公司进行或者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

(四) 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 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置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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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或者拟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的;

(七)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条 公司在筹划、发生《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所确立的应予

披露的重大事件(下称“重大事件”)时,内部责任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报告,并会同公司董事会秘书确定该事件是否为“重大信息”。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重大事件的,应当

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进展时,内部责任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

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内部责任人报告的重大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

报告和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如果经确定为重大信息,则在重大信息披露前,董事会秘书、

重大信息所涉及到内部责任人、联络人或其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应严格保密。

公司可以采取如下保密措施:

(一) 尽量缩小信息知情者的范围;

(二) 对该事件进行内部研究、文件流转时,应以代号等方式将事件的关

键内容予以屏蔽;

(三) 对于可能使公司证券价格发生重大波动的敏感信息,尽量采取口头

沟通方式,避免在早期阶段以书面方式流转文件;

(四) 如果涉及需聘请外部机构的,需在早期阶段对该事件的核心信息予

以保密,并尽快与该外部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

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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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内部责任人应掌握重大事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的时间。原则上

应于发生或有可能发生该重大事件时及时报告。但是在初期的市场调研阶段,

并采取限制知情人范围措施予以保密的,可以待该事件经确定基本具备可行性

的情况下予以报告。

第十四条 未履行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及子公司均不得以

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十五条 公司的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对外报出的各种文件(如向

有关政府部门递交文件、对外投标的文件等)在对外发布前应经董事会秘书审

核;公司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或在报纸、刊物上发表文章的,需事先与董事会秘

书沟通,并获得其认可。

第十六条 公司应该严格遵守有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在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前不得泄漏、透露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公司子公司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

的报表、材料等信息,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

泄露。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

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对外披露。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对外公布,除监事会公

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应遵循如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信息披露的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其中定期报告的草案应

由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编制后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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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

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其它临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

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二)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

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摘,应经董事会秘书

审核后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签发。

第二十三条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信息泄漏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第一时间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在遵循本制度所确立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披露制度的基

础上,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的各项经营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决

策所需要的资料。

监事应当对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

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需求或董事会的要求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

各项经营情况和重大事件进展信息。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

上有关公司的各类可能导致股价异动的重大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将其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并提交董事会秘书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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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

息,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披露,董事会秘书还需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

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及其它相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

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内容与格式要求编制,

并按下列规定予以披露:

(一)季度报告: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

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刊载季度报告正文,在公司指定

网站上刊载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但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

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二)中期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二个月内编

制完成中期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在公司的指定网站

上登载中期报告全文;

(三)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

年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公司的指定网站上

披露其全文。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及重大事件应及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

秘书的意见。

第三章 对外信息沟通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及要求根据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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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细则》确定。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除非得

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可以包括发布公告、现场

会议、答复电话咨询、答复网络咨询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

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

时可适当回应。

第三十二条 公司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

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

对象(以下简称“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

于:

(一)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 持有、控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 上市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事宜。董事会秘

书可以邀请公司相关人员参加沟通,也可委托相关人员予以接待。除应邀参加

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

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

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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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

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

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沟通结束后,董事会秘书或受其委托的人员应当将会谈过程或调研过程形

成书面记录。

第三十四条 公司任何人员拟接受特定对象采访或调研,均需获得董事

会秘书的同意,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

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

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

对象采访和调研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人员亲笔签字的书面记录报送交易所

备案。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

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

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

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

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

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应当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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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

应当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

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

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知会的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应当立即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

股东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

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或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向

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

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

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

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旦

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

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

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大会、新闻

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

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博客、微博、微信;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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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

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

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与投资者沟通中,在符合信息披露相关

制度的前提下,可以就公司的发展战略、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公司依法可以披

露的经营管理信息、企业文化建设以及公司可以披露的其它信息进行沟通。

第四十四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

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

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

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

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

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

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四十七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

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和投诉电话、传真、电子信

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由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

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咨询电话号码、电子信箱

地址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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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于咨询和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的答复和反馈信息情况应及时记录,

并依照相关规定公开。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

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

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

(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

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

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

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五十条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

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

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

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

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地予

以提供。

第五十二条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

“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董事会秘书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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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提问,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

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

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

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五十四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

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

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

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

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

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应当在五

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

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受

到处分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

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性公告。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重视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

资者权益保护等相关的投诉事项。公司客户、员工及其他相关利益主体对公司

产品或服务质量、劳资纠纷、专利、环保等生产经营相关问题的投诉不属于本

制度所述的投资者投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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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

但不限:

(一)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五)承诺未按期履行;

(六)热线电话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题;

(七)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受理投资者投诉的渠道主要包括:电话、邮件、传真、

信函、来访,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转交的投诉事项等,公司

应保证投资者可以通过任何一种可供选择的渠道向公司提出投诉并得到有效

处理和反馈。

第六十条 证券部负责投资者投诉接受、记录、分类、处理、及时回复、

存档保管等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受理投资者直接投诉;

(二)承接中国证监会“12386”投诉热线的转办事项,以及其他间接投

诉;

(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并通过直接或间接途径及时

回复投诉主体;

(四)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

意见或建议。

第六十一条 证券部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并

详细记录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等有关信息,按照法律法规、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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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及时、客观、公正地处理投资者投诉工作。工

作人员对在处理投诉过程中获悉的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投诉资料负有保密

责任。

第六十二条 证券部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时,对于能够当场处理和答复

的投诉,应尽量立即处理,当场答复,并将处理情况登记备案;不能当场解决

的投诉,向部门负责人汇报解决;对影响重大、情况复杂或具有典型意义的投

诉,应同时上报公司董事会协调解决。

第六十三条 公司确认受理的投诉,除当场处理完毕的以外,原则上应

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办结,并及时告知投诉人。如果投诉人投诉的事项情况

复杂,不能在 30 日内办结的,工作人员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文件的

要求做好延期申请和情况汇报工作,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第六十四条 公司处理投诉事项时应遵循公平披露原则,注意尚未公布

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法依规应公开披露信息

的,回复投诉人的时间不得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六十五条 证券部在处理投资者相关投诉事项过程中,发现公司在信

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安排整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修订完善相关制度。

第六十六条 证券部应定期对投资者投诉事项进行分类整理,做好分析

研判工作。对于投资者集中或重复反映的事项,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并

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和答复口径,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第六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

者关系活动档案应至少具备如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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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内容。

如属于投资者投诉处理事项,公司还应详细记载投诉事项、经办人员、处理

记录、处理结果等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保存时间至少五年。

第四章 信息披露违规责任追究(包括年报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十八条 证券部是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执行部

门,负责收集、汇总与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有关的资料,调查责任

原因,进行责任初步认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并上报公司董事会作出最终处理

决定,督促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十九条 在执行本制度第六十八条及第八十条的规定时,若公司证

券部工作人员或董事涉嫌存在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该工作人员或董事回

避。

第七十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各项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相关的责任人应当赔偿公司损失。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董事会视

情节轻重可以给予处分,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

其处分。

第七十一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员的责任承担方式为:

(一) 责令改正并作出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六) 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相关责任人的行为同时触犯法律的,

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

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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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公司外部机构和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应当通过诉讼等方式追究其责任。

第七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

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员(即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应当追究

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

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

释规定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存在

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

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的;

(五)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

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 年报信息披露主要负责人员未勤勉尽职导致年报未能及时披露并

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

(七)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情况不符的,应及时

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补

充、更正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

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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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

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与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相关

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

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七十六条 以上所称重大会计差错、重大遗漏、重大差异的标准由公

司董事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并结合

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确定。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

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

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不予处罚:

(一)有效阻止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

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17

第五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

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和解释,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实行,

其修订应经董事会批准方可生效。

洛阳隆华传热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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