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华节能: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说明

来源:深交所 2016-08-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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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隆华传热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说明

为规范洛阳隆华传热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

为,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

公司对《洛阳隆华传热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具体说明如下:

一、 修订的条文

原《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后《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条文 内容 条文 内容

第1条 为规范洛阳隆华传热节能股份 第1条 为规范洛阳隆华传热节能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真 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 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

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

度。 作 的 意见 》( 国 发办 [2013]110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 24 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第 24 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第二款 职责的情况监督,发现信息披露 第二款 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信息

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 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 25 条 定期报告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 第 25 条 定期报告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内容与格式要求编制,并按 相关内容与格式要求编制,并按

下列规定披露: 下列规定予以披露:

(一)季度报告:公司应在每个 (一)季度报告:公司应在每个

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 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

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报 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报

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刊载季 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刊载季

度报告正文,在公司指定网站上 度报告正文,在公司指定网站上

刊载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 刊载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

附录),但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 附录),但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

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 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

原《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后《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条文 内容 条文 内容

告; 告;

(二)中期报告:公司应当于每 (二)中期报告:公司应当于每

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 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

二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在 二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在

公司的指定报纸上刊登中期报 公司的指定报纸上刊登中期报

告摘要,在公司的指定网站上登 告摘要,在公司的指定网站上登

载中期报告全文; 载中期报告全文;

(三)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 (三)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 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

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在公司的 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在公司的

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 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

同时在公司的指定网站上披露 同时在公司的指定网站上披露

其全文。 其全文。

第 48 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 第 48 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

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对外联 和投诉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

系渠道,由证券事务代表负责, 对外联系渠道,由证券事务代表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 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

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 通、认真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

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咨询电话 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号码、电子信箱地址如有变更应 咨询电话号码、电子信箱地址如

尽快公布。 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公司对于咨询电话、电子信箱的 公司对于咨询和投诉电话、电子

答复和反馈信息情况应及时记 信箱的答复和反馈信息情况应

录,并依照相关规定公开。 及时记录,并依照相关规定公

开。

第 57 条 上市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 第 56 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

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 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

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 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

访等。 等。

上市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上市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 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的,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采 谴责的,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采

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 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

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 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

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 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

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 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

董事会秘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 董事会秘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

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 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

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 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

公开致歉会的提示性公告。 公开致歉会的提示性公告。

第 56 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建立 第 67 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

原《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后《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条文 内容 条文 内容

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 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

动档案应至少具备如下内容: 系活动档案应至少具备如下内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 容:

员、时间、地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 员、时间、地点;

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 容;

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

(四)其他内容。 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如属于投资者投诉处理事项,公

司还应详细记载投诉事项、经办

人员、处理记录、处理结果等信

息。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保存时

间至少五年。

第 72 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和解释,经 第 82 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和解释,经

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实行,其修 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实行,其修

订应经董事会批准方可生效。本 订应经董事会批准方可生效。

制度生效后,原《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

追究制度》同时废止。

二、 新增条文

修订后《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条文 内容

第 57 条 公司应重视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权益保护等相

关的投诉事项。公司客户、员工及其他相关利益主体对公司产品或服务质量、

劳资纠纷、专利、环保等生产经营相关问题的投诉不属于本制度所述的投资

者投诉事项。

第 58 条 公司应当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但不限:

(一)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五)承诺未按期履行;

(六)热线电话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题;

(七)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 59 条 公司受理投资者投诉的渠道主要包括:电话、邮件、传真、信函、来访,以

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转交的投诉事项等,公司应保证投资者

可以通过任何一种可供选择的渠道向公司提出投诉并得到有效处理和反馈。

第 60 条 证券部负责投资者投诉接受、记录、分类、处理、及时回复、存档保管等相

关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受理投资者直接投诉;

(二)承接中国证监会“12386”投诉热线的转办事项,以及其他间接投诉;

(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并通过直接或间接途径及时回

复投诉主体;

(四)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意

见或建议。

第 61 条 证券部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并详细记录投诉人、

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等有关信息,按照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以及公司相

关制度的要求,及时、客观、公正地处理投资者投诉工作。工作人员对在处

理投诉过程中获悉的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投诉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第 62 条 证券部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时,对于能够当场处理和答复的投诉,应尽量立

即处理,当场答复,并将处理情况登记备案;不能当场解决的投诉,向部门

负责人汇报解决;对影响重大、情况复杂或具有典型意义的投诉,应同时上

报公司董事会协调解决。

第 63 条 公司确认受理的投诉,除当场处理完毕的以外,原则上应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

内办结,并及时告知投诉人。如果投诉人投诉的事项情况复杂,不能在 30 日

内办结的,工作人员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文件的要求做好延期申请

和情况汇报工作,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第 64 条 公司处理投诉事项时应遵循公平披露原则,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

息的保密;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法依规应公开披露信息的,回复投诉人

的时间不得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 65 条 证券部在处理投资者相关投诉事项过程中,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

等方面存在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安排整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严格

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修订完善相关制度。

第 66 条 证券部应定期对投资者投诉事项进行分类整理,做好分析研判工作。对于投

资者集中或重复反映的事项,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并制定相应的处理

方案和答复口径,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其他条文相应调整顺序。

洛阳隆华传热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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