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77 证券简称:中国电影 公告编号:2016-005
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6]1304 号)的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6,7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发行价格 8.92 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416,564.00 万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等相关发行费人民币 7,269.71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409,294.29 万元。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验字(2016)第 110ZC0501
号”《验资报告》审验,上述资金已于 2016 年 8 月 3 日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相关规定,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司开立了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1
序 存放金额
开户银行 专户用途
号 (万元)
补充影视剧业务营运资金项目,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1 偿还 2007 中国电影集团企业债 171,402.00
限公司北京安华支行
券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数字影院投资项目,
2 份有限公司北京清华 数字放映推广应用项目, 237,892.29
园支行 购买影院片前广告运营权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主要内容
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22 日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信建投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华支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清华园支行(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银行”)签订了《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
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信建投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建投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对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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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中信建投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建投证券每半
年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量、刘乃生可以随时到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
准确、完整地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
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
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建投证券。
6、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建投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信建投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证券
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
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的
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本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
配合中信建投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建投证券的要求下单
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中信建投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
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三方监管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三方监管协议》一式捌份,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信建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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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三方各持两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特此公告。
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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