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立液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来源:上交所 2016-08-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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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经 2016 年 8 月 2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批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章程》、《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

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

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七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业务负责人应当将项目资料、

拟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有关内幕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及时提交董事会

办公室。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条件进行审核。如特定信息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

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

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暂缓披露的期限;

(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5)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审批流程表见附件)。

档案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八条 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应当及

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在两个交易

日内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

核等情况。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本制度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分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暂缓、

豁免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分子公司发生本制度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

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对相

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

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可附附件)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可附附件)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 □是 相关内幕人士的 □是

或豁免事项的知 □否 是否书面保密承 □否

情人名单 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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