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地产: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来源:上交所 2016-08-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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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批

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

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可以暂缓披露的信息”,是指存在不确定

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

导投资者的拟披露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可以豁免披露的信息”,是指属于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

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

益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

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

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

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

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

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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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董事会自行审慎判断,上海证券交易所对

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后,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一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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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

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

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三章 问责机制

第十三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一)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

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而办理暂缓、豁免业务;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

露相关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公司将

制定细则进一步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的办理。

第十五条 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相关

信息披露制度中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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