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黑龙江国中水
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认真、谨慎的原
则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13 年 4
月)》等相关规定。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等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
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基于以上判断,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6 年半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