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聘任陆俊山、冯波鸣、张炜和林红华为公司董事的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已事先审
阅了陆俊山、冯波鸣、张炜和林红华的个人资料,并就公司董事会审
议聘任陆俊山、冯波鸣、张炜和林红华为公司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对于公司 2016 年第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关于聘任陆俊山、冯
波鸣、张炜和林红华为公司董事的议案,我们审议前就有关问题向公
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基于独立判断,没有发现他们四人有《公司
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况,他们四人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
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2、没有发现陆俊山、冯波鸣、张炜和林红华有《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第十条关于不得被提名为董事候选
人的情况。
3、董事会此次建议聘任陆俊山、冯波鸣、张炜和林红华为公司
董事,其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故同意
上述议案,同意聘任陆俊山、冯波鸣、张炜和林红华为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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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关于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聘任陆俊山、冯波鸣、
张炜和林红华为公司董事的独立董事意见的签字页)
王武生
阮永平
叶承智
芮萌
张松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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