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21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
式》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
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基于
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相关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资金往来,不存在与
(证监发[2003]56号)文规定相违背的情形。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
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本报告期末的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二、关于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均系为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1、担保的主要情况
单位:万元
担保合同 逾期担保金
担保对象 担保类型 担保期限 担保额度 实际担保金额
签署时间 额
镇江市港发工程有 至 2016 年 2 2015 年 02
连带责任保证 1,000 1,000 0.00
限公司 月3日 月 03 日
江苏港汇化工有限 至 2016 年 2 2015 年 02
连带责任保证 2,000 1,000 0.00
公司 月2日 月 02 日
江苏港汇化工有限 至 2016 年 1 2015 年 07
连带责任保证 4,000 4,000 0.00
公司 月 16 日 月 16 日
江苏港汇化工有限 至 2016 年 7 2015 年 07
连带责任保证 5,000 5,000 0.00
公司 月 29 日 月 30 日
镇江港源水务有限 至 2018 年 2015 年 12
连带责任保证 2,980.46 2,700 0.00
责任公司 12 月 17 日 月 17 日
镇江港和新型建材 连带责任保证 至 2017 年 5 2015 年 07 3,000 2,400 0.00
有限公司 月 31 日 月 15 日
镇江港和新型建材 至 2018 年 2015 年 12
连带责任保证 7,727.13 7,000 0.00
有限公司 12 月 17 日 月 17 日
镇江出口加工区港
至 2018 年 2015 年 06
诚国际贸易有限责 连带责任保证 5,000 5,000 0.00
12 月 31 日 月 30 日
任公司
镇江出口加工区港
至 2016 年 2 2015 年 02
诚国际贸易有限责 连带责任保证 2,000 2,000 0.00
月2日 月 03 日
任公司
镇江出口加工区港
至 2016 年 8 2015 年 08
诚国际贸易有限责 连带责任保证 5,000 4,000 0.00
月4日 月 05 日
任公司
镇江港龙石化港务 至 2018 年 3 2015 年 03
连带责任保证 4,000 4,000 0.00
有限责任公司 月 14 日 月 14 日
江苏港汇化工有限 至 2016 年 7 2016 年 01
连带责任保证 2,000 2,000 0.00
公司 月 11 日 月 12 日
镇江市港发工程有 至 2016 年 7 2016 年 01
连带责任保证 1,000 1,000 0.00
限公司 月 11 日 月 12 日
镇江港和新型建材 2016 年 9 月 2016 年 01
连带责任保证 4,500 4,500 0.00
有限公司 16 日 月 06 日
镇江出口加工区港
至 2016 年 7 2016 年 01
诚国际贸易有限责 连带责任保证 2,000 2,000 0.00
月 11 日 月 12 日
任公司
江苏中科大港激光 至 2018 年 5 2016 年 05
连带责任担保 1,100 1,000 0.00
技术有限公司 月 31 日 月 31 日
合计 52,307.59 48,600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3、报告期内,本公司对外担保发生额为48,600万元,全部为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4、截至2016年6月30日,本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
38,200万元,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10.06%;逾期担保金额为0元。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
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金额为31,500万元,该被担保对象均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5、公司对外担保均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6、公司在《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对外担保的权限及审议程
序。
报告期内,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担
保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7、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证监
发 [2005]120号文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并按规定如实提供了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三、关于公司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编制的《关于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
完整的反映了公司2016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
郝日明 陈留平 张学军 王晓瑞
2016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