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25 证券简称:*ST 云维 公告编号:临 2016-052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受理阶段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61,192,561.58 元及该款项自 2016 年 8 月 9 日至还款日利
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开庭,暂时无法判断影
响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维股份”或“公司”)近日收到江西
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16)赣 03 民初 41 号应诉通知书,通知书告知
其已受理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以下简称“江银萍分”)起诉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大为制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为制焦”)及子公司江西
云维飞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云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相关情况
如下: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起诉时间:2016 年 8 月 10 日
受理时间: 2016 年 8 月 17 日
诉讼机构名称: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 江西省萍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陵西路 29 号
原告: 江银萍分
被告: 云维股份、大为制焦、江西云维
二、根据江银萍分提交到法院《民事起诉状》,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
的内容及其理由如下:
1、案件事实
2015 年 9 月 24 日,江西云维与江银萍分签订了《授信协议》(洪银萍分营
支授字第 1500169 号),协议约定江银萍分提供江西云维额度 6000 万元一次性授
信,期限 12 个月,自 2015 年 9 月 24 日至 2016 年 9 月 23 日。同日,双方签订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洪银萍分营支借字第 1500169-001 号),江银萍分借款
6000 万元给江西云维,期限为 12 个月,自 2015 年 9 月 24 日至 2016 年 9 月 23
日。同时江银萍分与云维股份、大为制焦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云维股份、
大为制焦为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担保。2015
年 9 月 25 日江银萍分向江西云维发放了 6000 万元借款。
2、诉讼理由
根据江银萍分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江银萍分认为江西云维财务状况恶化,
不能偿还到期借款,发生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提起
诉讼。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江西云维偿还借款本金 59,999,992.00 元及至 2016
年 9 月 9 日利息 596,284.79 元,并支付自 2016 年 8 月 9 日至还款日止的利息;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云维股份、大为制焦就上述债务向江银萍分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
4、其他相关事项
公司同日收到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 03 民初 41 号《民事裁
定书》,因江银萍分为该借款合同纠纷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
的银行存款 6060 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法
院裁定:冻结本案被告的银行存款 6060 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截止到公告日,大为制焦银行账户被申请冻结,冻结账户余额 115,283.68
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公司刚收到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传票,案件尚未开
庭,因此无法判断是否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诉讼进展,及时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23 日
报备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
(二)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 03 民初 41 号应诉通知书
(三)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 03 民初 41 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