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放弃行使哈尔滨工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
公司转让深圳航天东方红海特卫星有限公司 10.5%股权
优先购买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
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中的《关于放弃行使哈尔滨工业大学国家大学科
技园发展有限公司转让深圳航天东方红海特卫星有限公司 10.5%股
权优先购买权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通过对相关材料的审阅和对上述事项必要性的研究分析,我们认
为该事项所涉及关联交易的交易过程公平、公正,定价公允合理,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放
弃行使优先购买权不影响中国卫星对深圳航天东方红海特卫星有限
公司的实际控制,也不影响其持续经营和发展,未损害公司及股东,
尤其是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同意上述议案中涉及的关联交易。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放弃行使哈尔滨工
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转让深圳航天东方红海特卫星有限公司
10.5%股权优先购买权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2016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