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大维格: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8-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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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31 证券简称:苏大维格 公告编号:2016-078

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8 月 5 日发出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2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8 月 21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8 月 22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8 月 22 日下午 14:00 在苏州工业园区科教创新区

新昌路 68 号公司三楼多功能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林森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

召开与表决符合《公司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9 人,代表公司股份 89,978,48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3755%,其中:参加现场会议并有效表决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7 人,代表公司股份 85,977,9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6.224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人,代表公司股份 4,000,50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08%。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苏州维旺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9,978,4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4,162,202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为控股子公司苏州维业达触控科技有限公司续

贷继续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9,978,4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4,162,202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苏州维业达触控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

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9,978,4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4,162,202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委派了张隽律师、费夏琦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

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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