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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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及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6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16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2016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为全资子公司天津
华易智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其全资子公司天津华易智诚科
技发展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申请的总额为人民
币40,000万元的固定资产贷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我们已发
表独立意见。该担保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已审批的担保额度为40,000万元,实际担保发生
额为零。
三、关于公司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
形。
独立董事:梁云凤 杨晓光 吴晶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