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控股份: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8-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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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1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法律意见书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中国青岛市香港中路 20 号黄金广场北楼 15A 层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1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琴岛”或“本所”)接受软控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软控股份”、“公司”或“发行人”)委托,对贵公司 2016 年公开

发行债券第一期(“16 软控 01”)201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债券(第一期)募

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列席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对本次债

券持有人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

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

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理解发表法

律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文件、证明、陈述等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登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见证之目的,本所并同意将本法

律意见书与本此债券持有人会议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同时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

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贵公司“16 软控 01”公司债券受

托管理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召集。贵公司已于 2016

年 8 月 3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

登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16 软控 01”201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

会议的通知》公告。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

会议召开方式和投票方式、债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债券持有人的登记办法、

表决程序和效力、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并以明显的文字说明了全体债券持有人

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于 2016 年 8 月 18 日下午 14:00 至 16:00 在软控股份

有限公司研发中心第十五会议室以非现场与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西部

证券授权代表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本次债券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会

议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与截至债权登记日 2016 年 8 月 12 日

下午 15:00 交易时间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债券持有人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委托代

理人共 6 名,合计持有的债券面值总额 80,000 万元,代表有表决权公司债券

8,000,000 张,占公司本期未偿还债券总张数的 80%。

除债券持有人及委托代理人外,参加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西部

证券委派人员、贵公司相关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委托代理人

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经查验贵公

司提供的投票表决结果,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审议议案及其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额外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600,000 张,占本期债券表决权总数的 56%;反对 1,500,000

张;占本期债券表决权总数的 15%;弃权 900,000 张,占本期债券表记总数的 9%。

本议案通过。

2、关于修订《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

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600,000 张,占本期债券表决权总数的 56%;反对 1,500,000

张;占本期债券表决权总数的 15%;弃权 900,000 张,占本期债券表记总数的 9%。

本议案通过。

3、关于同意更改“16 软控 01”专项偿债账户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000,000 张,占本期债券表决权总数的 70%;反对 1,000,000

张;占本期债券表决权总数的 10%;弃权 0 张,占本期债券表记总数的 0%。本

议案通过。

根据《会议规则》,上述议案已经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含债

券持有人的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过半数表决票同意,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软控股份有限公司“16 软控 01”2016 年第一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和《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伍(5)份,壹(1)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另肆(4)

份分别由发行人和本所备存。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孙渲丛

见证律师:李 茹

2016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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