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欣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来源:上交所 2016-08-23 14: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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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

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信息批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章程》、《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

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

本制度。

第三条 本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

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

可以暂缓披露。

第四条 本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

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

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

豁免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

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

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

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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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

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

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上市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

档保管(详见附表 1)。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八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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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

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

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九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

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

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

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的问责条款执行。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若其

他相关信息披露制度中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后实施。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19 日

附表 1: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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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暂缓与豁免

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与豁免

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与豁 相关内幕人士

□是 □否 □是 □否

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是否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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