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文《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章程的有关规
定,作为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
保、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事宜,我们详细查阅了有关资料并进行了认真的核查,
现就核查结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止,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股东的附属
企业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对外担保的情况
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除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外,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并
延续至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公司不存在
违规对外担保事项,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对外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执行了证监发[2003]56号、证监发[2005]120号
等有关文件的规定,能够严格控制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风险。
三、关于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意见
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
司以总股本 495,969,168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0 股,共计转增 991,938,336 股。以上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由
495,969,168 股增加到 1,487,907,504 股。剩余资本公积金为 7,969,456.36 元,
结转下一年度。
我们认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证监会《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预案充分考虑了广大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股东长
期回报规划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该预案合法、合规、合理,其实施不会造成公
司的流动资金短缺或其他不良影响。因此,同意公司董事会制定的2016年半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并请董事会将上述预案提请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杨文蔚 缪亚峰 卢 勇
2016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