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飞机: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8-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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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

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专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也

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公司仅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合计对子公司担保余额为 37,705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 6 月 30 日净资产的 2.51%,占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2.47%;上述担保均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

制对外担保风险,《公司章程》中明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对外

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并制订了《经济担保管理规定》,能够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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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有担保事项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在半年度报告中对未到期担保可能承担的

连带清偿责任进行了披露。目前公司所有担保事项均正常履行,不存

在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二)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除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外,不存在为公

司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公司的其他关联方、

任何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公司法》、《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说明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相违背的担保事项。 上述担保均严格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合法、合规,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二、关于继续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关于继续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的议案》,了解了公司募集资金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安排,认为公司使

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没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本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未

超过 12 个月;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

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公司财务

2

费用支出,进而提高公司经营效益。本次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

流动资金,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

的 13 亿元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独立董事:陈希敏、田高良

杨秀云、杨为乔

李玉萍

2016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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