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
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专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也
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公司仅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合计对子公司担保余额为 37,705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 6 月 30 日净资产的 2.51%,占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2.47%;上述担保均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
制对外担保风险,《公司章程》中明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对外
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并制订了《经济担保管理规定》,能够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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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有担保事项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在半年度报告中对未到期担保可能承担的
连带清偿责任进行了披露。目前公司所有担保事项均正常履行,不存
在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二)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除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外,不存在为公
司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公司的其他关联方、
任何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公司法》、《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说明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相违背的担保事项。 上述担保均严格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合法、合规,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二、关于继续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关于继续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的议案》,了解了公司募集资金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安排,认为公司使
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没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本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未
超过 12 个月;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
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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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支出,进而提高公司经营效益。本次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
流动资金,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
的 13 亿元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独立董事:陈希敏、田高良
杨秀云、杨为乔
李玉萍
2016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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