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螺型材:独立董事关于七届十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8-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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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七届十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及《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

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立场判断,对公司七届十次董事会

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字[2003]56 号)的规定,我们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积极与会计师事务所联系了解公

司经营及财务情况,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

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审慎查验,我

们认为: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直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字[2003]56 号)的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事项,2016 年

1—6 月发生的担保均是对子公司的担保,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等

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末的对外担保、违规对

外担保等情况;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关

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增加使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额度

我们认为,鉴于公司现金流较为充沛,公司增加使用自有闲置资

金进行较低风险的银行保本理财产品投资额度由 6 亿元增加至 10 亿

1

元,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

业绩水平。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公司内控制度较为完

善,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

该事项事前已征得我们独立董事认可,并经公司七届十次董事会

会议审议通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

独立董事:张光杰、周泽将、雷华

2016 年 8 月 20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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