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轮智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8-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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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

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要求,作为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2016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

查和落实,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1、2016 年 4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

控股子公司 Northeast Tire Molds,Inc.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开立融资性保函的议案》,

控股子公司 Northeast Tire Molds,Inc.拟向中国境外商业银行申请不超过 400 万美元的

授信额度。公司拟在中国境内商业银行申请开立融资性保函为该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

保期限为不超过 3 年。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担保适应公司国际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

拓展北美市场,提升公司产品与服务的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公司的整体利益,

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

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重大风险。

2、报告期内,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为 0 万元,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

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 8,410.01 万元,占公司期末净资产(未经审计)的 2.87%,全部

系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3、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能够充分揭示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

能够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的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未有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我们认为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完全符合证监发

[2003]56 号文和证监发[2005]120 号文的规定。

1

二、独立董事关于募集资金 2016 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

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现就公司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形。《巨轮智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2016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是真实、

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此页以下无正文。

2

此页无正文,为《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宪民 杨敏兰 黄家耀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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