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万恒: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来源:上交所 2016-08-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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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16 年 8 月 30 日

大连

目 录

一、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 2

二、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 3

1、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时代万恒(辽宁)民族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

议案 ............................................................... 3

2、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时代万恒(香港)民族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 3

3、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时代万恒(辽宁)民族贸易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

公司时代万恒(香港)民族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 4

4、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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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8 月 30 日 14 点 00 分

会议地点: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 7 号,辽宁时代大厦 12 楼会议室

网络投票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30 日。具体如下: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 9:15-15:00。

出席人员:股东及其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聘请律师

列席人员:公司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等

主 持 人:公司董事长

会议议程:

一、 审议提交本次会议的议案:

1、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时代万恒(辽宁)民族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

议案;

2、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时代万恒(香港)民族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3、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时代万恒(辽宁)民族贸易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

公司时代万恒(香港)民族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4、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二、 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上述议案

三、 监票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四、 公布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果

五、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六、 见证律师宣读股东大会见证意见

七、 到会董事签署股东大会决议

八、 宣布股东大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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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二○一六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一

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时代万恒(辽宁)

民族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时代万恒(辽宁)民族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民族”)

是我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我公司占其注册资本的 54%,为该公司的控

股股东。

鉴于辽宁民族当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实际需要,公司拟继续为

辽宁民族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申请的 2,000 万元人

民币进口授信提供 2,200 万元人民币的信用担保,担保期限为一年

(自银行批准之日起)。辽宁民族同意为以上担保提供反担保。反担

保期限与前述担保期限相同。授权董事长在此额度内签署担保手续。

二○一六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二

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时代万恒(香港)

民族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时代万恒(香港)民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民族”)是我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我公司占其注册资本的 54%,为该公司的控股股

东。

鉴于香港民族当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实际需要,公司拟继续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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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民族向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申请的综合授信 1,480 万美

元,包括但不限于贸易融资、出口贴现、定期贷款等提供信用担保,

担保期限为一年(自银行批准之日起)。同时,拟继续为香港民族向

香港花旗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 1,140 万美元,包括但不限于贸易融

资、打包贴现、外汇产品等提供 6,750 万元人民币信用担保,担保期

限为一年(自银行批准之日起)。香港民族同意为以上担保提供反担

保。反担保期限与前述担保期限相同。授权董事长在此额度内签署担

保手续。

二○一六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三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时代万恒(辽宁)民族贸易

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时代万恒(香港)民族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的议案

时代万恒(辽宁)民族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民族”)

是我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我公司占其注册资本的 54%,为该公司的控

股股东。

时代万恒(香港)民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民族”)也是

我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我公司占其注册资本的 54%,为该公司的控股

股东。

近日公司接到辽宁民族请示,鉴于香港民族当前在生产经营活动

中的实际需要,辽宁民族拟继续为香港民族向香港花旗银行申请的综

合授信 1,140 万美元,包括但不限于贸易融资、打包贴现、外汇产品

等提供 1,000 万元人民币信用担保,担保期限为一年(自银行批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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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香港民族同意为以上担保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期限与前述担

保期限相同。授权辽宁民族董事长在此额度内签署担保手续。

二○一六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四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

发生,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

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

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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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

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

资金。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含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

子公司。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

格杜绝公司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以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

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垫付、承担成本和其他

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

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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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

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偿还债务;

6、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7、不及时追偿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8、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遵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相关制度。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如有必

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 公司严格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

为,做好防范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

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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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

任人。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

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

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

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

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四条 公司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

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

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

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和审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

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

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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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董事会下设机构,对公司进行稽核监

督,按照有利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

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

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

常进行。

第十七条 若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

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和公告,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控股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十八条 公司若发生因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

资产或其他资源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冻结股

权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

地位,对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造成损害时,由董事会向其提出赔偿要

求,并依法追究其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

冻结”,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

金清偿的,可以依法通过红利抵债、变现股权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

还侵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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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

抵债”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帐等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

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

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

政及经济处分。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关

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

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

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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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

生效并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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