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
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蓝海华腾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我们对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
立意见
通过对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的认真审阅及对公司的核查,我们认为:该报告真实反应了公司募集资金
存放、使用和管理情况,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募集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独立意见
根据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持续关注,我们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
向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能够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实现扩大生产规模
和强化研发实力,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及用途
等符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我们同意本次增
资事项。
三、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
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
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
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报告期内(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是
否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和关联交易情况进
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二)报告期内,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
本报告期的相关情况;
(三)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
四、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由于公司生产经营规模扩大,为确保公司日常经营和流动周转资金需要,
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3 亿元,本次银行授信规模适度,有利于
保障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对公司经营不存在不利影响;本次决策程序合
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同时,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人民币 3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权董事长
邱文渊先生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一切授信文件,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叶佩青 王建优 龙湖川
2016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