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2016年上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和关联方资金占用等事
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颁布的《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
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
下:
一、对公司2016年上半年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
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文《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累计和
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和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
了解和查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经审查,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证监发[2003]56 号、证监发
[2005]120 号文件等规定。2016 年上半年度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
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公司与关联方
的累计和当期资金往来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
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对公司拟提名汪萍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拟提名汪萍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鉴于公司独立董事龚伯勇先生因个人原因于2016年1月向公司递交书面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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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报告,申请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及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相关
职务。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董事
会拟提名汪萍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根据《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提名人具备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资格。
2、根据上述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情况,我们认为该董事候
选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 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
入者,上述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根据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没有发现其有中国证监
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具有独
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3、我们同意将《关于拟提名汪萍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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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浙江众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16年上半年度公司
对外担保和关联方资金占用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龚伯勇 陈银燕 俞毅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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