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尚生态: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8-22 19: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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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01 号渣打银行大厦 7 楼

电话:021-60795656 传真:021-60798759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致: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美尚生态景观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尚生态”)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

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签署

的《PPP 项目合同》之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签署《PPP 项目合同》必需文件公告,

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

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提供给本所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

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给本所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提供给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

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签署文件均为签署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4、所有提供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

实、准确、完整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合同对方的基本情况

根据《PPP 项目合同》及公司的说明,与公司签订协议的对方为江苏省无锡

惠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根据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主办的网站“惠山人民政府网”

(http://www.huishan.gov.cn/)和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网站“无锡惠山经济开发

区网”(http://www.whedz.com/)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是由江苏省人

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经济开发区,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江

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管理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签署《PPP

项目合同》的主体是真实存在的。

二、合同对方签署协议的主体资格

基于本法律意见第一部分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作为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具备签署《PPP 项目

合同》的主体资格。

三、合同签署和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一)项目中标

无锡古庄生态农业科技园 PPP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经江苏省无锡惠山

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采购,按法定程序进行开标、评

标、与候选社会资本进行了采购结果确认谈判等后,确定美尚生态为无锡古庄生

态农业科技园 PPP 项目的中标社会资本方。

江苏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angsu.gov.cn)已经发布项目中标结果

公告。

(二)合同签署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PPP 项目合同》及公司确认,《PPP 项目合同》已经公司及法定代表

人王迎燕签字盖章;经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其授权代表人杨

建平签字盖章。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PPP 项目合同》已经合同各方有效签署。

(三)合同主要内容

根据《PPP 项目合同》约定,由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公

司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共同建设开发无锡古庄生态农业科技

示范园 PPP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目总投资额约为人民币 120,926 万元,

总用地面积约 185.47 公顷,项目包括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其中,经营

性项目主要包括高标准的农业种植基地、精品苗圃的建设等;非经营性项目主要

包括配套道路建设、河道堤防及水利整治等。

(四)项目备案

江苏省财政厅网站(http://www.jscz.gov.cn)公示无锡市新增 6 个项目入选

省 PPP 项目库,其中包括无锡古庄生态农业科技示范园 PPP 项目。

三、合同的法律效力

经核查,项目经过公开招标采购程序后确定公司为项目社会资本方中标人,

《PPP 项目合同》系公司与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平等、自愿

的基础上签署的,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合同已经双方有效签署,合同约定

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同时,项目已经入选江苏省 PPP 项目库。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与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的

《PPP 项目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

限公司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朱有彬 俞啸军

经办律师:

蒲 颖

2016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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