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68 证券简称:泸州老窖 公告编号:2016-32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十一次会议于 2016 年 8 月
22 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 2016 年 8 月
18 日发出。截止会议表决时间 2016 年 8 月 22 日上午 12 时,共收回
十名董事的有效表决票十张。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决议
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应汉杰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职工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10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根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建议,同意提名应汉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非职工董事候选人,应汉杰先生简介附后。
四名独立董事发表了赞成意见。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10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因工作需要,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沈才洪董事由
战略委员会委员调整为提名委员会委员;张凌董事任提名委员会主任
委员及战略委员会委员;徐国祥董事任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
调整后,由谭丽丽、杜坤伦、钱旭三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谭
丽丽独立董事任主任委员;由张凌、徐国祥、沈才洪三位董事组成提
名委员会,张凌独立董事任主任委员;由杜坤伦、徐国祥、江域会三
位董事组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杜坤伦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由徐
国祥、张凌、王洪波三位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徐国祥独立董事任主
任委员。
3.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授权经理办公会资产处置权限的议
案》
表决结果:10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有效提高公司生产经营及管理决策
效率,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除涉及关联交易业务外,经理办公
会有权审批单宗实物资产处置(包括收购、出售、抵押等)交易金额
不超过 5,000 万,且该资产相关同类交易连续十二个月累计交易金额
不超过 10,000 万的事项,并有权按以上权限制定相关管理细则。
4.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10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为保障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顺利实施,同意聘请华西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为非公开发行股票联合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公司需向华
西证券支付中介费用3,333万元(含税)。具体内容参见同日发布的
《关于与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告》。
该关联交易已经四名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四名独立董事对该关联
交易发表了赞成意见。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泸州市兴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
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股东泸州市兴泸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兴泸集团”)下属子公司泸州市兴泸水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泸水务”)、泸州华润兴泸燃气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兴泸燃气”)采购水与天然气,用于公司生产经
营,预计全年采购总金额为216.5万元。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
案》
表决结果:10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
实反映了公司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了川
华信专(2016)265 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鉴证报告》参见公司同日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10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定于2016年9月13日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
具体事项参见公司同日发布的《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23 日
应汉杰先生简介
应汉杰,男,生于 1969 年 7 月,生物化工博士,教授,曾任南
京工业大学制药与生命科学学院副院长,现任南京工业大学国家生化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应汉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最
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是失信被执
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