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川华信专(2016)265 号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截至2016年6
月30日止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执行了鉴证工作。
一、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
发行字[2007]500号)的规定,编制《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及为我们的鉴证工作提供
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
他证据,是泸州老窖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发
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
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
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
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抽查会计凭证、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
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意见
我们认为,泸州老窖编制的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 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规定。
四、其他说明
本鉴证报告仅供泸州老窖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申请文件之用,不得作为其他
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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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李武林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 成都 中国注册会计师:唐方模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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