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
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
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独立意
见
因实施 2015 年度权益分配方案,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将首批
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9.935 元/股调整为 9.925 元/股,将已授予预留期权的
行权价格由 8.86 元/股调整为 8.85 元/股。
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
《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且本次调整董事会已经投票通过、履行了必要的
程序。
因此,我们认为此项调整符合有关规定,一致同意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已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博汇科技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公司相关关联交易是对公司产品的有效补充,有助于实现公司
销售收入的增长、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关联交易协议遵循了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定价公允。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公司对未来12个月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合理估计。不会对公司
的独立性有任何影响。
我们同意有关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招商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因业务发展的需
要,取得银行一定的授信额度,有利于促进公司现有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符合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全体股东及公司整体利益,且不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已制订了严格的审批权
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风险。
因次,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招商银行申请授信额度。
四、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不存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0,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
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独立董事:刘永祥 林峰 张锡盛
2016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