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EJIANG SHENGWEN LAW FIRM 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
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浙圣法字(2016)第39号
致: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嘉欣丝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章建伟、杨晶宇出
席了于 2016 年 8 月 22 日下午在浙江省嘉兴市中环西路 588 号 22 楼会议室举行
的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性,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见证并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
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与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查阅,对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6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浙江嘉欣
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
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
登记方法、股东出席会议方式、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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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8 月 22 日下午 15:00 在浙江省嘉兴市中
环西路 588 号嘉欣丝绸广场 22 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8 月 21
日 15:00—2016 年 8 月 22 日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2016 年 8 月 2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8 月 21 日 15:00 至 2016 年 8 月 22 日 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所律
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代 表 共 计 35 人 , 代 表 股 份
211,810,2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6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26 人,代表股份
16,773,5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2%。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8 人,代
表股份 211,150,2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56%;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共 7 人,代表股份 659,9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如下
议案:
1、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1)为上海嘉欣丝绸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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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187,405,3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
反对97,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675,6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反对9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
关联股东徐鸿、郑晓回避表决。
(2)为浙江银茂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187,402,9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
反对10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673,2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反对10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关联股东徐鸿、郑晓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浙江金蚕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10.5%股权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421,39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
反对97,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675,6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反对9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
关联股东周国建、徐鸿、韩朔、郑晓、顾群、朱建勇、张宁回避表决。
以上议案为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已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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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已经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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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嘉欣丝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
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章建伟 律师
负责人: 张建良 律师
杨晶宇 律师
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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