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重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8-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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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与林州重机矿业有

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和担保事项的议案》等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对外

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核查,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经核查,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

保总额为 686,895,276.78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9.9%,

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3.36%。其中:公司在融资租赁业务中

为客户提供回购保证的金额为 442,395,276.78 元,为参股子公司辽

宁通用煤机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短期银行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的

金额为 24,500,000.00 元,为参股子公司鄂尔多斯市西北电缆有限公

司提供保证担保的实际金额为 50,000,000.00 元,为关联公司中农颖

泰林州生物科园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实际金额为 70,000,000.00

元,为关联公司林州重机铸锻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实际金额为

70,000.000.00 元,为林州重机矿业有限公司提供保证的金额为

30,000.000.00 元;上述担保均履行了相应的审议披露程序,公司不

存在逾期担保和违规担保。

我们认为:公司上述担保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因此,我们对该事项无异议。

二、关于对公司2016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认真审核了

公司出具的《2016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2016 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的情形。公司编制

的《2016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是

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关于与林州重机矿业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和担保事项的独

立意见

林州重机矿业有限公司原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后因股权转让,

变更为公司的关联方,但其业务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还具有一定的合

作空间,为保证双方的业务发展,需要发生必要的关联交易。因此,

经我们审核后,认为:

1、双方的日常关联交易内容符合双方的业务发展需要,交易原

则公平、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2、双方的融资互保,有利于双方的资金筹措和经营发展,可推

动双方业务持续向好,符合双方的整体利益;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3、审议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双方的日常关联

交易和相互担保事项。

四、关于为融资租赁客户提供回购保证延期的独立意见

1、本次担保延期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为客户融资租赁业务项下的债权提供担保延期,是基于

目前整体行业状况而进行的。展期能够延缓承租方的还款期限,避免

其向联合出租方的支付逾期,同时,也减少因客户逾期违约而给公司

造成的影响。

3、本次担保延期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客户的反担保措施

也作顺延,确保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4、公司要密切关注客户的生产经营状况,进一步加强担保期限

内的风险控制,避免因客户违约而给公司带来的风险。

5、同意上述担保延期,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聘任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1、曹庆平先生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符合《公

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担任财务负责人的

条件,其任职资格合法。

2、聘任的审议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聘任曹庆平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此页无正文,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

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张复生 朱小平 宋绪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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