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林州重机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第三届
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林州重机矿业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和担保事项的事
前认可意见
经查阅,林州重机矿业有限公司原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后因股
权转让,变更为公司的关联方,但双方业务还相互需要。为保证双方
的日常经营发展,双方需要一定的业务往来,并同意按照公平、合理
的交易原则进行交易,因此,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审议。
二、关于为融资租赁客户提供回购保证延期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查阅,公司为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客户提供回购保证,是拓展销
售渠道和提高营业收入的有效措施。鉴于目前的宏观经济和煤炭行业
处于周期性低点,经协议各方协商同意延期的前提下,公司为客户提
供回购保证延期,可以减少因客户逾期违约而给公司造成的不良影
响;同时,延期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同
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
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张复生 朱小平 宋绪钦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