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会[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
公司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担保、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和落实,
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检查和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
与关联方没有发生非正常资金往来,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各种情
形,也没有发生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无任何形式的对
外担保事项,也没有以前年度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的利益。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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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逢胜 高圣平 韩凤菊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