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作为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
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对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提名新任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独立董事胡滨先生因工作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
务,公司董事会提名姜军先生为新任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
况的基础上,我们对此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有关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事项予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姜军先生不存在《公司法》(2013 年修订)
第一百四十六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
(2013 年修订)》第十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
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有关独立董事任
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我们认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鉴于以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姜军先生为公司新任独立董
事候选人,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经总经理许振先生提名,聘任陈季平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经核查,我们认为陈季平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任职资
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
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本次聘任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人
力资源及薪酬委员会审查通过,董事会对任职人员的提名、推荐、审
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上述聘任决议。
独立董事:胡滨、杨棉之、江一帆
2016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