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通高速: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16年8月)

来源:上交所 2016-08-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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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16 年 8 月 19 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提高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

质量,保障投资者和本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规则》及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保证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并以此提

高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

整性。

第三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

负责制定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申请相关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的合法性、合规性,保障并督促公司依法合规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可对以下信息进行暂缓或豁免

披露:

(一)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

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

可以暂缓披露。

(二)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

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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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

可以豁免披露。

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

息。

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

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

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五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条 本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七条 对于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本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

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

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2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自董事会批

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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