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16 年 8 月 19 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提高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
质量,保障投资者和本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规则》及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保证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并以此提
高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
整性。
第三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
负责制定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申请相关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的合法性、合规性,保障并督促公司依法合规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可对以下信息进行暂缓或豁免
披露:
(一)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
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
可以暂缓披露。
(二)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
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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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
可以豁免披露。
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
息。
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
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
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五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条 本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七条 对于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本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
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
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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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自董事会批
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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