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福建
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人股份”或“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1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项
目延期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和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017 号《关于核准福建雪人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雪人股份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4,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0.75 元,本次发行募集
资金总额为 43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11,520,000.0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418,480,000.00 元。上述资金于 2015 年 6 月 19 日到位,业经天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的天衡验字(2015)00073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上市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30,660.58
万元,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余额为人民币 11,486.45 万元(募集资金专户的存
款利息收入 299.40 万元,银行手续费支出 0.37 万元)。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雪人股份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募集资金承 截至目前
项目名称 投资进度
号 诺投资金额 投资总额
1 冷冻冷藏压缩冷凝机组组装及配套项目 29,000.00 9,812.79 33.84%
1
2 补充流动资金 12,848.00 12,847.79 100.00%
3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8,000
合计 41,848.00 30,660.58
经 2015 年 6 月 26 日召开的雪人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同意,
上市公司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冷冻
冷藏压缩冷凝机组组装及配套项目”的前期投入资金人民币 82,391,477 元。天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进行
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天衡专字(2015)00765 号《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审核报告》。
经 201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的雪人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上市公司在保
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8,000 万元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即 2015 年 8 月 27 日起
至 2016 年 8 月 26 日止),到期将以自有资金归还至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三、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基于审慎原则对以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度进行了调整,项目投
资总额、建设规模及内容不变,调整后的时间如下:
项目原预计达到预 项目调整后预计达
项目名称
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到可使用状态日期
冷冻冷藏压缩冷凝机组组装及配套项目 2016 年 9 月 1 日 2017 年 9 月 1 日
(二)项目延期的具体原因
受到宏观经济和市场环境的影响,为进一步高效使用募集资金,维护广大投
资者利益,公司根据实际运营的情况,调整该项目的实施进度,将该项目预计达
到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计划从原定的 2016 年 9 月 1 日延期至 2017 年 9 月 1 日,其
他投资事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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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市场环境变化、实际实施
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也不存在
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已实施的项目
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并与现阶段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相匹配,符合上市公司
的长远发展规划与股东的长远利益。
四、董事会审议情况
雪人股份于 2016 年 8 月 1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雪人股份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冷冻冷藏压缩冷凝机组组装及配套项目预计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 2016 年
9 月 1 日调整为 2017 年 9 月 1 日。
五、独立董事意见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出具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
经营的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募投项目延期。
六、监事会意见
雪人股份于 2016 年 8 月 19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雪人股份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冷冻
冷藏压缩冷凝机组组装及配套项目预计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 2016 年 9 月
1 日调整为 2017 年 9 月 1 日。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雪人股份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冷冻冷藏压缩冷
凝机组组装及配套项目预计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 2016 年 9 月 1 日调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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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9 月 1 日,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了明
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程序;本次雪人股份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未改变
项目建设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雪人股份将募集资金项目延期事项无异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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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花宇 贺婷婷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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