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广州
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格通信”、“公司”或“本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
独立意见
(一) 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慎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严格
执行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对外担保均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履行了必
要的审议程序。
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除为全资子公司北京海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
供 10 亿元担保外,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
或个人提供担保,没有发生与证监发[2003]56 号文、证监发[2005]120 号文规定
相违背的担保事项。
(二) 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证监发[2003]56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企业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都属经营性往来,不存
在与证监发[2003]56 号文规定相违背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
资金情况。
二、 关于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使用、募集资金管
理与监督以及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了审核,仔细审阅了《公司 2016 半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经过商议,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 2016 年半年度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
使用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认真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独立董事:李非、李进一、万良勇
2016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