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第二十二次董事会的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
求,结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问询和核实,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没有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
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情形。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发表专项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出具的专项报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
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海英 尤建新 高金华
2016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