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16年8月19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风险有效管理,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
风险管理,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非全职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
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另外一名独立董事应具备金融、会计、管理、经济或房地产等专
业背景。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上届董事会、董事会主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
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一以上提名,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
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可以审议终止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审计委
员会人数不足时,需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
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以决议形式提交董事会;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要求公司对相关管理建议书给以回复,并对落实
情况予以监督;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有权单独召集核数师会议;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并保证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1)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外部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
其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
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2)审计委员会应在外部审计机构年度审计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
书面意见,并在进场后加强与其沟通。外部审计机构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
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3)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4)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外部审计机构从事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检查和评估公司风险管理系统,督促公司管理层出具关于风险管理系统有效性的报告;
(七)有权召集公司内控专业部门就内控制度相关事宜举行会议;
(八)在董事会通过后,实施审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九)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香港上市规则》不时规定的审计委员会应行使的其他
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每年应
当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并有权了解监事会审
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
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有效性的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
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是否完善;
(四)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
法律法规;
(五)评价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每半年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并提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至少两名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会议还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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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小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聘请中介机构
时须报董事会批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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