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源电气: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8-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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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南森源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

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证监发[2003]56

号文的规定,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56 号文规定相违背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违规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关联方违规占

用资金情况。

(二)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

人单位或个人以及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没有发生与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证监发[2005]120 号文件规定相违背的担保事项。

二、关于 2016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进行了认真的阅读和审核,现发表如下意见:经核查,

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关于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该报告

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6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

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四、关于拟用部分闲置资金募集资金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第 29 号:募集资金使用》等相关规定,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暂时闲置

募集资金不超过 150,000 万元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一年以内短期、有保本承诺的银

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公司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没有与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相抵触,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

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

资金投资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同意将该事宜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的独立意见

此事项主要为提高募集资金的流动性及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因此决定部分使用

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我们认为,公司此举更有利于公

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也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运

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部分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六、关于提取剩余铺底流动资金及将前次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文件规定,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提取

剩余铺底流动资金及将前次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增强公司运营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提取剩余铺底流动资金及将前次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同意将该事宜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聘任李长领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李长领先生的个人履历资料,被提名人具备与其行使职务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

尚未解除的情况,任职资格合法合规,不存在《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有关限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其任职资格合法;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

名方式、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据此,我们同

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聘任李长领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肖向锋 黄幼茹 常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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