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开展铜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就
公司开展铜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铜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已就铜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行为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
流程、审批流程及《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3、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锁定公
司的产品预期利润,控制经营风险,提高公司抵御市场波动和平抑价格震荡的能
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就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已就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行为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流
程、审批流程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3、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规
避和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有利于控制外汇风险,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募集资金 2016 年半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出具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 2016 年半年度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的情况
不存在差异。
特此说明。
独立董事:陈威如、陈江平、马永义
2016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