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
们作为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6 年上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
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严谨的态度对公司 2016 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严格控制
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已制订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报
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为股东、
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6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
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李中浩 潘席龙 穆林娟
2016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