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雪迪
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实事
求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2016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
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检查,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和发表独立意见。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
度发生并延续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
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无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日常关联交易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与青岛吉美来科技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
金额为57,264.96元,与深圳创龙清研科技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金额为
256,410.24元。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经2016年3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关联交易均在年初的预计额度范围内,且公司的关联交
易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关联交易内部管理制度审批执行,合同交易价格
遵循了公开、公平和价格公允、合理的原则;交易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关于2016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我们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现发表意见如下:
2016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
披露了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募集资金管理、存放与使用均不存在违规情形。
五、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截至2016年6月30日的《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现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制定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实
际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关于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挪用
募集资金或者随意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募集资金使用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谢 青 刘 卫 周黎安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