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请李光千先生为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于公司
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在审阅有关文件及了解李光
千先生履历后,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聘任李光千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提名和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未发现李
光千先生有《公司法》、《公司章程》、深交所、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条件,同意公司
聘任李光千先生为财务负责人,任期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聘请李光千先生
为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应华江:_________________
独立董事张 克:_________________
独立董事金玉丹: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