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作
为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公司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我们已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经核查,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并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
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16 年度相关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
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因此同意聘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应华江:_________________
独立董事张 克:_________________
独立董事金玉丹: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