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对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
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对上市公司的规定和要求,作为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
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认为:
1.公司能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2.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
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6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3.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批准的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人民币46,500万元,占
公司2016年半年度未经审计净资产的122.45%,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37,131.57万元,占公司2016年半年度未经审计净资产的97.78%,其中公司为金轮机
电提供担保的余额为人民币5,231.57万元,为东晶博蓝特提供担保的余额为人民币
2,500万元,为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9,400万元;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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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间无对外担保的情况。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
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吴雄伟、徐杰震、周亚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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