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
外担保决策制度》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2016
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对
外担保情况、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及补选公司董事事项进行了认
真了解和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关联自然人及其控制
的法人,其他关联人及其附属企业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不存
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6年6月30日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
企业,关联自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其他关联人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二、对外担保事项
2016年3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
子公司增加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浙江清园生态热电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清园生态”)增加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银行融资担保,前述议案
于2016年3月29日经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累计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审批额度为65,000万元人民币,
实际担保余额为41,100万元,占最近一期净资产的15.03%。
此外,截止报告期末公司控股子公司清园生态对外提供担保合计1,600万元,
按公司持有清园生态60%股权计算,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960万元(截止本公告发
出日该笔担保已全部解除)。清园生态对外担保行为发生在公司收购其控股权之
前,为消除公司收购清园生态后所承担的对外担保风险,公司与相关股权转让方
在《转让协议》中约定,公司支付第三期股权转让款(股权收购总价的20%,计
人民币4,800万元)的先决条件包括清园生态对外担保全部解除等事项,因此上
述对外担保风险可控。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
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
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三、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低风险短期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
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
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
情形。
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
据此,我们同意公司利用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额度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
银行低风险短期理财产品。
四、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衢州东港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此次担保是为满足其发展
需要提供的担保,有利于其开展业务,保障生产经营的稳定,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经审慎核查,东港热电目前财务状况稳定,经营情况良好,偿债能力较强,且东
港热电以其二期项目资产对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本次担保风险较小且处于可控
状态,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审议程
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为东港热电提供不超过人民10,000万元的担保,担保
期限自2017年1月20日起二年。
五、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具备履行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
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
和惩戒。
同意提名孙臻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
(此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章击舟 何江良 舒 敏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