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泰:独立董事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8-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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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修改公司章程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958 号)(以下

简称“《问询函》”)的要求,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

全面的审查,并听取了有关人员的详细介绍,基于独立审慎判断的立

场,我们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经履行前置程序,

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均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连续 270 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同

时,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连续 270 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请公司

补充披露上述修改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是否存在限制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

情形。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 监事会应当

及时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根据《公司

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

1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及第十四条引用了《公司法》上述条款, 对

股东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及提案权进行了规定。独立董事理解, 上述

规定的目的系为避免股东利用其短期的持股比例和数量滥用股东权

利、影响公司组织机构稳定及正常经营。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作出“连续 27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及“公司召

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连续 27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议案”的修订,是为了避免

股东利用其短期的持股比例和数量滥用股东权利、影响公司组织机构

稳定及正常运营,目的是鼓励长期持股投资的股东参与公司经营事项

的讨论和管理,有利于公司持续经营及资本市场的发展与稳定。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 山东金泰对上述条款的修改有利于避免股

东滥用股东权利, 有利于降低股东通过恶意收购干扰公司正常运营、

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可能性, 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基本

利益, 符合公司治理的长期目标和《公司法》的立法精神。

二、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名

非独立董事和监事候选人的股东,应当是“连续 270 日以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的股东”。

请公司补充披露该条款修改是否符合《公司法》之规定,是否不

当提高了股东行使提案权的法定资格标准,是否构成对股东提名权的

限制,并结合你公司目前的前 10 大股东持股期限和持股比例情况,

说明上述修改是否不利于股东督促公司董事、监事勤勉尽职。

根据《章程指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规定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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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的方式和程序。独立董事认为,《章程指引》第八十二条赋予了

《公司章程》在未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可

对公司董监事提名权进行自治性设定的权利。

《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修订系赋予连续 270 日以

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公司非独立董事、非

职工代表监事的权利,该条修订系长期持有公司权益的中小股东其持

股权益在公司治理中的相应反映,有利于增强其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

性,并同时避免了股东利用其短期的持股比例和数量滥用股东权利、

影响公司组织机构稳定及正常经营,符合《章程指引》和《公司法》

之规定。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称(姓名) 期末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新恒基投资 25,743,813 17.38

北京盈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13,034,700 8.80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5,333,334 3.60

徐志英 4,146,831 2.80

中国工商银行-汇添富成长焦

3,291,051 2.22

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七组合 2,699,100 1.82

紫光集团有限公司 2,141,619 1.45

吴少群 2,004,304 1.35

新恒基房地产 2,000,000 1.35

夏芳 1,444,659 0.98

其中,单独持股比例在 3%以上的股东的持股时间均超过 27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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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并不会对公司股东督促公司董事、

监事勤勉尽责产生不利影响。首先,根据《公司法》之规定,股东享

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因

此,股东可以通过参加股东大会,并在股东大会上就公司董事、监事

的工作进行质询和建议,并要求公司董事、监事作出解释和说明。其

次,根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之规定,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连

续 27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

会提交临时提案,亦有权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名非独立董事和监事候选

人,因此,在公司现任董事、监事未能勤勉尽责时,公司连续 270 日

以上单独或合计持股比例在 3%以上的股东有权通过向股东大会提交

临时提案的方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更换非独立董事和非职工代表监

事,而根据公司目前的股权结构,公司现单独持股比例在 3%以上的

股东均享有该等权利,该等权利并未限定在控股股东身上。第三,根

据《公司法》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公司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根据《公司法》第 152 条之规定,董

4

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公司法》以及《公司

章程》赋予的合法手段对公司董事、监事的任职进行监督。

独立董事: 李敏 冯全甫 贾辉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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