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85 证券简称:山东金泰 公告编号:2016-032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更正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原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 原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 年 8 月 29 日
3. 原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股份类别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权登记日
A股 600385 山东金泰 2016/8/22
二、 更正补充事项涉及的具体内容和原因
(一)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9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公司《关于取消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案的议案》。
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1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决定提交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现经各方充分论证,并经董事会慎重考虑,会议决定取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项议案不再提交
201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提案人:北京新恒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 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 2016 年 8 月 12 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17.38%股份的股东北京新恒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在 2016 年 8 月 18 日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北京新恒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现向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
出以下临时提案,请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修改《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一、 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原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现修改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27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二、 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原为: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现修改为: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连续 27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连续 27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
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议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三、 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原为:
(一)董事和监事候选人的产生方式如下:
1、董事候选人名单由上届董事会或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
的股东提出。
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由上届监事会或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
2、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票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以推荐方式提名。
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4、董事、监事候选人以股东大会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
5、董事、监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应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
监事职责。
现修改为:
(一)董事和监事候选人的产生方式如下:
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换届或更换、增补董事时,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名单由本届董事会、连续27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
出。
2、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监事会换届或更换、增补监事时,非职工代表
监事候选人由本届监事会、连续27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
东提出。
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4、董事、监事候选人以股东大会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
5、董事、监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应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
监事职责。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三、 除了上述更正补充事项外,于 2016 年 8 月 12 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
事项不变。
四、 更正补充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1.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6 年 8 月 29 日 14 点 00 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酒店多功能会议厅。
2.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16 年 8 月 29 日
至 2016 年 8 月 29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3. 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4. 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A 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修改《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部分条款的议案(修订后)
特此公告。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
2016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