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报告期内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查,
并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
管理办法》、《对外担保制度》等公司规定,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3、经对公司2016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核查:烟台百果源有限公
司于2015年5月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3,900万元人民币,公司为控股
子公司烟台百果源有限公司的该笔贷款提供为期1年的连带保证责任;该担保事
项有助于解决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朗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该笔担保已在报告期履行完毕;除此之外,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其他对外担保。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的签字页)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东明 梁坤 彭建云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