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路52号融衔西区7号楼Bi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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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⒛16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
“ ”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 民
“ ”
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 券 法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 ”
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 证券交易所 主 板 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
“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 《股
”
东大会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 ),以及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 本
” “ ”
所 )接受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的委托 ,指
“ ”
派李清 、杨新晶律师 (以下简称 本律师 )出席公司于 ⒛ 16年8月19
“ ”
日召开的 ⒛ lG年第 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对
于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 ,
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
一
本律师根据 《证 券 法》第 百七十 三 条 、股东大会规则第 五条的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 司
提供 的有关文件和事 实 进行 了必 要 的核 查和验证 并列席 了本 次股 东大
会 。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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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 公司董事会分别于⒛ 1 68年月在日和 8 月1 6在日
《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和 巨潮资讯网上刊登 了 《天津津滨发展股
一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⒛ 1 6 年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更新后 ) 、《天
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⒛ 1 6第年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示性
“ ”
公告》( 以下简称 提示性公告 ) , 在规定期限内以公告方式发出了会议
通知 。
⒛1 68年月1 9下午 1 ⒋3 0 ,次股东大会在公司三 楼会议室 ( 地址 :
天津市体北道 ∞ 号D 座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三 楼会议室 ) 如期召
开 , 公司董事长华 志忠先 生主 持本次股东大会 。
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 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 网投票
系统提供 的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 台进行 , 通过 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
间 为 z O 1 6 年8 月 1 9 日 上 午 ⒐ 3 0 - 1 1 : 3 0 , 下 午 1 3 : 0 0 - 1 5 : 0 0 通号 过 互 联 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 2 0 186 1 B1日5 : 0200至186月年1 g
日1 5 : 0 0 期 。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与公司公告的
时间一致 。
二。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经查验 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 、出席会议股东 以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9 本律师证 实现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及 经 股 东授 权 的委 托 代 理 入 共 3 名, 合 计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数 为
3 娴, 7 s S股,冫3占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的2 1 . O s 9 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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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 理人
“
根据 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及 互 联网投票系统 (统称 网络
”
系统 )统计并经公司确认 ,在网络 投票时间内通 过网络 系统进行投票表
决的股东共 16人,代表公司 853,∝有表决杈股份 ,占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 的 0.0527%。
3.公司董事会董事 、监事会监事和高级管 理 人员出席 了本次会议 。
三 。 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为 ;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 人 以记 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
了表决 ,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了监 票 、验票和计票 9在网络 投票结
束后合并统计 了议案的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 的关于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 地址 及修订 〈公司
公章〉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 。同意股份 mQ,8” ,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杈股份 总数的 gg。 对股份 730,zO8股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13g%;弃 zO0股 其中 ,
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 ( 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 市公司 5 % 以股份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 ) 表决情况为 : 同意股份 2 ,7弼, 6 如, 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 ( 含网络投票 ) 所持股份总数的 7 7 .g龆z % ; 反 7 3 08,股⒛,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 含网络投票 ) 所持股份总数的 2 21。4 9 1 % ; 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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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700股 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 (含网
络投票 )所持股份 总 数的 0,∞ 2%。
经验证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 的投票 ,己获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通过 ,出席会议股东 以及 经授 权 的股东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 出异
议。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本次股东大会 过程 作 了记录 ,该记 录 由出席会议的
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名存档 。
四 。新议案 的提 出
经 本律师见 证 ,股东 以及经授权 的股东委托代理人未在本次股东大
会 上 提 出任何未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 。
五 。 结论
本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
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 ,随公司股
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
一
本法律意见书 正本 式三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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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签字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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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一六年八 月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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