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 传 媒: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8-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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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信君达字[2016]1275 号

致: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广州日报

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

公司召开的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以及《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

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

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了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形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8 月 19 日下午 15:00 在广东

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中路同乐路 10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

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1

年 8 月 1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18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8 月 19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已于 2016 年 8 月 3

日发布于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15 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

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16年8月12日15:00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共 9 人,代表股份 779,480,259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67.14%。其中: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761,843,37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5.62%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人,代表股份 17,636,887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1.52%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

2

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

员均具备出席大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公司已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

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

表决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

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活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

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统计

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投资建设粤传媒大厦(暂定名)的议案》;

表决结果: 779,480,259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 ; 0 股反对,占出席股东

3

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 0 股弃

权,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 。该议案获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18,367,315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 ; 0 股反对,

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 ; 0 股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 。

2、审议《关于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 779,480,259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 ; 0 股反对,占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 0 股弃

权,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 。该议案获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18,367,315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 ; 0 股反对,

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 ; 0 股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 。

3、审议《关于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779,480,259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 ; 0 股反对,占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 0 股弃

权,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4

0.00% 。该议案获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18,367,315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 ; 0 股反对,

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 ; 0 股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 。

4、审议《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特

别决议);

表决结果: 779,480,259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 ; 0 股反对,占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 0 股

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 。该议案获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18,367,315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 ; 0 股反对,

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 ; 0 股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 。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议案获通过。

5、审议《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 779,480,259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 ; 0 股反对,占出席股东

5

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 0 股弃

权,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 。该议案获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18,367,315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 ; 0 股反对,

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 ; 0 股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 。

6、审议《关于公司 2016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 778,749,831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1% ; 730,428 股反对,占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9%; 0 股

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 。该议案获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17,636,887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6.02% ; 730,428 股

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3.98% ; 0 股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 。

7、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7.1 选举钟华强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同意 779,480,2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所持股份的 1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8,367,3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6

100.00% 。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表决结果为当选。

7.2 选举凌峰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同意 779,480,2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所持股份的 1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8,367,3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100.00% 。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表决结果为当选。

7.3 选举王飞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同意 779,480,2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所持股份的 1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8,367,3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100.00% 。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表决结果为当选。

7.4 选举周志伟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同意 779,480,2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所持股份的 1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8,367,3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100.00% 。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表决结果为当选。

7.5 选举张强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同意 779,480,2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所持股份的 1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8,367,3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7

100.00% 。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表决结果为当选。

7.6 选举黎小平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同意 779,480,2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所持股份的 1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8,367,3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100.00% 。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表决结果为当选。

8、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8.1 选举朱征夫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同意 779,480,2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所持股份的 1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8,367,3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100.00% 。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表决结果为当选。

8.2 选举陈珠明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同意 779,480,2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所持股份的 1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8,367,3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100.00% 。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表决结果为当选。

8.3 选举李俊女士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同意 779,480,2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所持股份的 1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

18,367,3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100.00% 。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表决结果为当选。

9、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9.1 选举刘芳女士为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该项议案同意 779,480,2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所持股份的 1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8,367,3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100.00% 。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表决结果为当选。

9.2 选举宋云巍先生为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该项议案同意 779,480,2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所持股份的 1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8,367,3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100.00% 。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表决结果为当选。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

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均进

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

所有议案全部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9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0

[此页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

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无正文]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李丽、郑璇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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