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临运业:安全管理基本制度(2016年8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8-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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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管理基本制度

(经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9 月 24 日第二届董事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经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19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富临运业集团的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公司安全管

理水平,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

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刑法修正案(九)》和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修

订完善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运业集团及所属子(分)公司及其分支机

构、控股公司等(以下统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和运输管理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

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

生产操作规程,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人等从业人员管理,保

障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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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接受交通运输、公安和安监等有关部门对其安全主

体责任履行情况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公司要推行科技兴安,实行安全标准化管理,积极采用

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章 安全生产基础保障

第六条 公司依法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配备与本

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

当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安全管理、车辆管理、

从业人员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拥有 10 辆以上(含)营运客车的公司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按照每 20 辆车 1 人的标准

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最低不少于 1 人。

无车企业按以下标准配备:从业人员超过 300 人的,应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按照 3%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 2 人;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下的,应当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在道路

客运行业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掌握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政策和

法规,经相关部门统一培训且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八条 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参加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且每

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不少于 24 学时。

第九条 公司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例会,分析安全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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势,安排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安全

工作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例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发生较

大及以上事故后,应及时召开安全分析通报会。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例会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建档保

存,保存期不少于 3 年。

第十条 公司应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

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或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按不低于营业收入的

1.5%的比例提取、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建立独

立的台账。

第十一条 公司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为营运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

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十二条 积极探索、完善安全统筹、互助等形式,提高企业抗

风险的能力。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并将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

和考核奖惩要求。

第十四条 公司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制定明确的考

核指标,定期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

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安全生产的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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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

施和综合管理及监督的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

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企业各职能部门、各岗位人员在职责范围内

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

职责: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组

织落实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客运驾驶人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落实安全

生产操作规程;

(三)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

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配备专职安全管

理人员;

(四)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

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

(六)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八)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

立应急救援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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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定期组织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十)按相关规定报告道路旅客运输生产安全事故,严格按照“四

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

工作;

(十一)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负有下列职责:

(一)监督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参与企业安全生产

决策;

(二)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客运驾驶人和车辆安全生

产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

生产职责,督促贯彻执行;

(三)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管理目标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

划,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

演练,参与企业营运车辆的选型和客运驾驶人的招聘等安全运营工

作;

(四)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费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组织实施或监督相关部门实施;

(五)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

其他安全问题应当督促相关部门立即处理,情况严重的,责令停止生

产活动,并立即上报。对相关管理部门抄告、通报的车辆和客运驾驶

人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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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

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

(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

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分析工作;

(八)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节 客运驾驶人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完善客运驾驶人聘用制度。依照劳动合同

法,严格客运驾驶人录用条件,统一录用程序,对客运驾驶人进行面

试,审核客运驾驶人安全行车经历和从业资格条件,明确新录用客运

驾驶人的试用期。客运驾驶人的录用应当经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的审核。

对三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

违法记分有满分记录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 20%、超速 50%或

12 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驾驶人,各企业不得聘用其驾驶

客运车辆。

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完善客运驾驶人岗前培训制度。理论培训不

少于 12 学时,实际驾驶操作不少于 30 学时,并要提前熟悉和了解客

运车辆性能和客运线路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完善客运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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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定期对客运驾驶人开展法律法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技能

训练、应急处置等教育培训。客运驾驶人每月接受不少于 2 次,每次

不少于 1 小时的教育培训;每年接受不少于 2 天的继续教育培训。公

司应组织和督促本企业的客运驾驶人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客运驾驶人

参加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公司应在客运驾驶人接受教育与培训后,对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

训的效果进行考核。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考核的有关资料应纳入客

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

公司要定期查询客运驾驶人的违法和事故信息,及时进行针对性

的教育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建立完善客运驾驶人从业行为定期考核制度。

客运驾驶人从业行为定期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客运驾驶人违法驾驶

情况、交通事故情况、服务质量、安全运营情况、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情况、参加教育与培训情况以及客运驾驶人心理和生理健康状况等。

考核的周期不大于 3 个月。考核的结果要与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挂

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完善客运驾驶人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客运

驾驶人信息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包括客运驾驶人基本信息、客运驾驶

人体检表、安全驾驶信息、诚信考核信息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建立完善客运驾驶人调离和辞退制度。对交通

违法记满分、诚信考核不合格以及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客运驾驶人要

及时调离或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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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完善客运驾驶人安全告诫制度。安全管理

人员对客运驾驶人出车前进行问询、告知,督促客运驾驶人做好对车

辆的日常维护和检查,防止客运驾驶人酒后、带病或者带不良情绪上

岗。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完善防止客运驾驶人疲劳驾驶制度。关心

客运驾驶人的身心健康,定期组织客运驾驶人进行体检,为客运驾驶

人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合理安排运输任务,防止客运驾驶人疲劳驾

驶。

第二节 车辆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要加强车辆技术管理,确保营运车辆处于良好

的技术状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使用已达到报废标准、检测不合格、非法

拼(改)装等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

定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第二十九条 公司要设立负责车辆技术管理的机构,配备专业车

辆技术管理人员。

拥有 10 辆以上(含)营运客车的公司应当设置专门的车辆技术

管理机构,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拥有 10 辆以下营运客车的

应当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完善营运车辆技术档案,实行

一车一档,实现车辆从购置到退出市场的全过程管理。要逐步建立车

辆技术信息化管理系统,完善营运车辆的技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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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司建立完善车辆维护制度,车辆技术管理机构应

制定车辆维护计划,保证车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以及运业

的相关规定进行维护。

车辆的日常维护由客运驾驶人在每日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执

行。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应在公司确定,具备资质条件的车辆维修企

业进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要定期检查车内安全带、安全锤、灭火器、故

障车警告标志的配备是否齐全有效,确保安全出口通道畅通,应急门、

应急顶窗开启装置有效,开启顺畅,并在车内明显位置标示客运车辆

行驶区间和线路、经批准的停靠站点。

公司要在车厢内明显位置标示客运车辆车牌号码、核定载客人数

和投诉举报座机、手机电话,方便旅客监督举报。

第三十三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车辆安全技术状

况检测和年度审验、检验制度,严格执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

术等级评定制度,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条件。逾期未年审、年检或

年审、年检不合格的车辆立即停班。

第三十四条 运输车辆改型与报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条

件要求。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

的客运车辆,不得继续从事客运经营。公司应在车辆报废期满前,将

车辆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并及时办理车辆注销登记。车辆报废相

关材料应至少保存 2 年。

第三十五条 公司要加强对客运车辆牌证的管理,建立派车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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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按照当地运管部门要求,落实各项工作。派车单应存档保存,时

间不少于 1 年。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对停放的营运车辆进行的管理,不断改

善停放条件,做到相对集中停放。

第三节 动态监控

第三十七条 公司按相关规定,为其包车客运车辆、班线客运车

辆、旅游客运、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 12 吨

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和半挂牵引车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

置,接入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或监控端,并有效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

辆联网联控系统。

第三十八条 公司建立完善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的安装、使

用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

的安装、管理、使用工作,履行监控主体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动态,记

录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提示违规行为。专职监控人员配置

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 100 辆车设 1 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

2 人。对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其中监控数据应当至

少保存 6 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 3 年。

第四十条 公司按照法律规定设置的道路通行最高车速限值以

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相应路段的车辆行驶速度限速

标准,夜间限速标准不得超过日间限速标准的 80%。对异常停车、超

速行驶、疲劳驾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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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给予警告和纠正,并事后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

时在线。对故意屏蔽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破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

的驾驶人员,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给予处罚,严

重的应调离相应岗位,直至辞退。

第四十二条 公司运用动态监控手段做好营运车辆的组织调度,

及时发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通报、安全提示、预警信息。

第四十三条 鼓励各单位通过科技手段,加强动态监控工作,积

极安装 3G 监控系统。

第四节 运输组织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申请线路经营时应当进行实际线路考察,按

照许可的要求投放营运车辆。公司应当建立每一条客运线路的交通状

况、限速情况、气候条件、沿线安全隐患路段情况等信息台账,并提

供给客运驾驶人。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安排运输任务时应当严格要求客运驾驶人

在 24 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 8 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 2 小

时,但每月延长的总时间不超过 36 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 4 小

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 2 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 20 分钟。

对于单程运行里程超过 400 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 600 公里)

的客运车辆,企业应当配备两名以上客运驾驶人。对于超长线路运行

的客运车辆,企业要积极推进接驳运输,创造条件,保证客运驾驶人

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对于长途卧铺客车,企业要合理安排班次,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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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减少夜间运行时间。

第四十六条 对于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

通行要求的路段,公司不得安排营运客车夜间(晚 22 时至早 6 时)

在该路段运行。

第四十七条 公司要规范运输经营行为,不得违法经营,转租、

转让客运车辆和线路牌。

班线客车要严格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停

靠站点上下旅客,不得随意站外上客或揽客,不得超员运输。驾乘人

员要对途中上车的旅客进行危险品检查,行李堆放区和乘客区要隔

离,不得在行李堆放区内载客。

客运包车要凭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

地和线路,持包车票或包车合同运行,不得承运包车合同约定之外的

旅客。驾乘人员要对旅客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十八条 公司对途经高速公路的营运客车乘客座椅安装符

合标准的安全带。驾乘人员负责做好宣传工作,发车前、行驶中要督

促乘客系好安全带。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与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签订进站

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严格遵守客运站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第五节 客运站管理

第五十条 公司所属客运站应认真贯彻《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

范》、《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

例行检查工作规范》和《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出站检查工作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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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客运站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

机构,健全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及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客运站应建立安全管理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

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档案,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定期召开安全工作

例会,强化驾乘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五十二条 客运站接纳的参营车辆必须是经交通运政安全检

测部门检测合格,并具有交通运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的营运车辆。

不合格车辆一律不得接纳。客运站接纳的参营驾驶员必须是取得交通

运政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并严格按核定的从业资格类别驾驶

车辆的驾驶员。

第五十三条 客运站严格执行安全例检制度,必须配设专职机构

和技术人员对所有参营的车辆进行安全例行检查,重点对轮胎、灯光、

紧固、传动、雨刮、转向、制动的检查,认真填写妥善保存检查记录

等原始依据,未例检或例检不合格的车辆严禁发班运行。

第五十四条 客运站严格执行“三不进站”规定,配置专职安全

管理人员对站场进行安全管理。在醒目的地方悬挂安全标语,车场应

坚持 24 小时有值班人员对进站车辆进行管理,使车场车辆停放整齐

有序,通道畅通。

第五十五条 客运站严格执行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装载规定,在

调度车辆时应注意观察驾驶员的精神状况,提醒驾驶员不开疲劳车,

行包员上岗不得穿高跟鞋和裙装,不准在作业区吸烟,行包堆放科学、

整齐、捆绑牢固,并对“三品”进行检查,防止旅客携带“三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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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

第五十六条 客运站应配设专职“三品”检查人员,对携带“三

品”进站的人员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进入客运站的“三品”一

律按规定没收,对违抗执行“三品”检查的人员报请有关部门依法处

理,杜绝“三品”进站上车。

第五十七条 客运站应对进站旅客进行安全方面的知识教育,要

广播宣传旅客旅行乘车安全常识,站务、驾乘人员要按规定对旅客进

行乘车安全教育,使旅客增强安全意识,保证旅途安全。

第五十八条 客运站严格执行“六不出站”的规定,确保旅客运

输安全。

第六节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关键岗位的特点,分类制定安全生产操

作规程,并监督员工严格执行,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业。

第六十条 公司制定完善客运驾驶人行车操作规程,客运驾驶人

行车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车

辆技术状况检查、开车前向旅客的安全告知、高速公路及特殊路段行

车注意事项、恶劣天气下的行车注意事项、夜间行车注意事项、应急

驾驶操作程序、进出客运站注意事项等。

第六十一条 公司制定完善车辆日常安全检查操作规程,车辆日

常安全检查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轮胎、制动、转向、灯光等

安全部件检查要求和检查程序,安检不合格车辆返修及复检程序等。

第六十二条 公司制定完善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车辆动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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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监控平台设

备的检修和维护要求,监控信息采集、分析、处理规范和流程、违章

信息统计、报送及处理要求及程序,监控信息保存要求和程序等。

第六十三条 公司建立完善乘务员安全服务操作规程,乘务员安

全服务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乘务员值乘工作规范,值乘途中

安全检查要求,车辆行驶中相关信息报送等。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安全运营实际需求,制定其他相关安全

运营操作规程。

第七节 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六十五条 公司建立完善消防、防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相

关制度,加强客运站场、仓库、商铺、办公等区域应的防火、防汛、

防盗、维稳和综合治理工作,确保一方平安。

第六十六条 公司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基础档案制度,明确安全生

产管理资料的归档、查阅。

第六十七条 公司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各部门、各岗

位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安全运营的全过程考核,定期通报奖惩情况,

根据考核结果做出奖惩处理。

第六十八条 公司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发生安

全生产事故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对于在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行车安全事故,客运驾驶人应及时

向事发地的公安部门以及所属的公司报告,公司应当按规定时间、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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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内容向事故发生地和企业所属地县级以上的安监、公安、交通运

输等相关职能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启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

案。

公司要定期进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和分析,总结事故特点和原

因,提出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措施。

第六十九条 公司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按照

“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

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相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

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七十条 公司建立完善应急救援制度。健全应急救援组织体

系,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第七十一条 公司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制度。普及安全

知识,强化员工安全生产操作技能,提高员工安全生产能力。各企业

应当配备和完善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设施和设备,定期更新宣

传、教育的内容。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应予以记录并建档保存,保

存期限应至少为 3 年。

第七十二条 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机制,规范道路客

运旅客安全告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

箱,完善举报制度,充分发挥乘客、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

对接到的举报和投诉,企业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 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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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公司建立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自身管理规定,对营运车辆、客运驾驶人、运输线路、运营

过程等安全生产各要素和环节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

患。

第七十四条 公司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

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安全检查

和隐患排查。

第七十五条 公司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和治理,落实整

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七十六条 对于能够立即整改的一般安全隐患,由各企业立即

组织整改;对于不能立即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企业应组织制定安全

隐患治理方案,依据方案及时进行整改;对于自身不能解决的重大安

全隐患,企业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单位报告,依据有关规定进行

整改。

第七十七条 公司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档案应包括

以下内容:隐患排查治理日期;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场所;发现事

故隐患的数量、类别和具体情况;事故隐患治理意见;参加隐患排查

治理的人员及其签字;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复查情况、复查时间、复

查人员及其签字。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进行统计,分析隐患形成的原因、特点及规律,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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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公司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

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

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八十条 公司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

的安全隐患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六章 目标考核

第八十一条 公司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和自身实际情况,制

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目标应至少包括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起

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财产损失、万车公里事故起数、万车公里

伤亡人数等指标。

第八十二条 公司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针对年度

目标,对各部门、各岗位人员的从业行为、职责履行、安全绩效进行

考核,通报考核结果。各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考核结果,对安全生产

相关部门、岗位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奖惩。对全年无事故、无交通违

法记录、无旅客投诉的文明安全驾驶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安全生产内部评价机制,每年至少进行

1 次安全生产内部评价。评价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责

任制、安全投入、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管理、车辆管理、生产安

全监督与检查、应急响应与救援、事故处理与统计报告等各项安全生

产制度的适宜性、充分性及有效性。

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定期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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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根据与第三方机构评估结果和安全生产内部评价结果

及时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内容和方法,修订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

度,持续改进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按照本基本制度要求,运业集团安全管理各项具体

规章、实施细则由总经理组织制定,经营班子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经富临运业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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